未办理社保,用人单位应补办或补偿 |
分类:生活随笔 时间:(2015-07-02 12:25) 点击:274 |
未办理社保,用人单位应补办或补偿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,应补办、补缴。 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、补缴的,用人单位应按不同社保险种,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: 养老保险——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,工作每满一年,计发2个月工资(按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)的补偿费。本人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,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; 医疗保险——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,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; 失业保险——用人单位按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; 工伤和生育保险——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,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。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,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的,可按其已缴费情况,由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