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档案
律师统计
加载中...
网站公告
欢迎来到平东东律师的网站
网站文章
我的好友
暂时没有好友
最近访客
友情链接
网友留言

  • 暂时没有留言

未办理社保,用人单位应补办或补偿

分类:生活随笔    时间:(2015-07-02 12:25)    点击:274

未办理社保,用人单位应补办或补偿

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,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,应补办、补缴。

  对因政策性原因无法补办、补缴的,用人单位应按不同社保险种,补偿劳动者相应损失:

  养老保险——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和本单位工作年限,工作每满一年,计发2个月工资(按本人申请仲裁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)的补偿费。本人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,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;

  医疗保险——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规定,报销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的医疗费用;

  失业保险——用人单位按规定赔偿劳动者失业保险金;

  工伤和生育保险——用人单位依据当地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,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和生育待遇。

 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,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的,可按其已缴费情况,由用人单位支付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。

该文章已同步到:
发表评论
匿名:
验证码:   匿名评论
温馨提示: 平东东律师提供“合同纠纷  债权债务  损害赔偿  交通事故  ”等法律服务。
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平东东律师,平东东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。
您也可以拨打平东东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:4000110148,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。

平东东律师网
FABANG LAWYER
法帮网首页 | 法律咨询 | 菏泽律师 | 菏泽律师事务所 | 法律知识 | 法律专题 | 法律法规
平东东律师主页,您是第26224位访客